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558號
TPDV,113,訴,6558,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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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58號
原 告 楊中柳

被 告 梅俐文
莊淑雅
陳宗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訴之聲明雖有載「
被告應到法院說明原委,為何只"結案",卻不再通知證交所
全省券商撤銷違約紀錄,致使原告信用破產及股款損失」
,惟並未表明請求之具體金額、內容及請求權基礎為何,是
原告應具體敘明訴之聲明為何暨請求之法律上依據,亦即本
件之訴訟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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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