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6417號
TPDV,113,訴,6417,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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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1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李靖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
2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對於同一
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
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48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兩
造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5條(本院卷第11頁)約定,因
信用貸款契約涉訟時,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至兩造簽
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雖約定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卷第32頁),然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因
信用貸款契約及信用卡契約涉訟時,仍得向本院合併提起,
是本院均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以網路申辦之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
下同)255萬元,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將該筆款項匯入
被告指定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復南路分行處開立之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8日起
至117年8月17日止,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利息則按原
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16%機動計付,並約定依
年金法按期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6月17
日後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157萬0
,974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未為清償。。
 ㈡被告於108年1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倘逾期清
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差別利率計算之
利息,並依約加計違約金。詎被告截至113年10月2日止,尚
有累計消費記帳12萬0,516元及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未給付

 ㈢爰依信用貸款契約即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返還上述債務本金及利息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
供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被告訂有信用貸款契約,向其借款,另向其申請信 用卡,惟未依約清償上開一所述各該帳款之事實,業據提出 信用貸款契約書、客戶放款交易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 料、信用卡客戶滯納利息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 料、債權額計算書為證(本院卷第9至37頁);被告經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 ,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單位元):編號 項 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請求期間及利率 1 信用貸款 157萬0,974元 157萬0,974元 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8%計算之利息。 2 信用卡 12萬0,516元 11萬2,258元 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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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