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0號
原 告 陳智馨
李宜靜
王文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拿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特別代理人 陳德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