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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44號
TPDV,113,補,3044,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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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44號
原 告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全興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572,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94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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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