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3011號
TPDV,113,補,3011,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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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11號
原 告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錦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8,750,3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72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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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聯信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