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80號
原 告 賴高瑞瑛
劉民仁
被 告 莊凱超
莊國祖
鄭寶釵
莊富強
莊雅惠
莊郭瑞菊
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房屋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3163
萬47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萬5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