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66號
TPDV,113,補,2966,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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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66號
原 告 楷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淳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誠新國際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966,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80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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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楷珥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