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54號
TPDV,113,補,2954,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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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54號
原 告 趙鈞偉
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律師
朱星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俞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27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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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