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48號
TPDV,113,補,2948,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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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4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王儷蓉
被 告 陳英禹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48元(含加
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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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