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4號
原 告 梁秋香
被 告 廟算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瑞玲
被 告 托斯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昌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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