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08號
TPDV,113,補,2908,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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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8號
原 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
25,833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1,666,667
元本息及36,619,87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以之為準,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08,286,544元【計算式:171,666
,667元+36,619,877元=208,286,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25,833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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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