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901號
TPDV,113,補,2901,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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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1號
原 告 高振勛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溫宗樺
溫宗儒
溫宗憲

溫宗錦
溫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萬8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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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