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99號
TPDV,113,補,2899,202412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張卜玉

訴訟代理人 丘浩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容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