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98號
TPDV,113,補,2898,2024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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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8號
原 告 蔡恭禮
被 告 張澄正
訴訟代理人 呂美玉
張立鴻
余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違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
訴係請求被告拆除臺北市○○街00號7樓(下稱系爭建物)上方之
頂樓公共共有空間所搭建之違建物,惟未能提出訴訟標的價額與
被告占用系爭建物頂樓之面積,則本件即按系爭建物價額為基準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24.51平方公尺,建築
完成日期為民國70年5月1日(即屋齡43年4個月),為鋼筋混凝
土造地上7層樓建築物等情,有原告所提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
卷可稽。復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
標準單價及耐用年數及折舊率表等規定估算之結果,系爭建物之
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86萬2,866元,亦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築物價額試算表1份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萬
2,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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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