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96號
TPDV,113,補,2896,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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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6號
原 告 姜昀
訴訟代理人 范嘉倩律師
被 告 姜容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8萬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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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