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4號
原 告 錢美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廖湟皓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9,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