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68號
TPDV,113,補,2868,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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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8號
原 告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泰明


被 告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特別代理人 許智翔
被 告 詹連財律師(即許界謀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3萬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7,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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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雅國際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