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交割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67號
TPDV,113,補,2867,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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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薩摩亞商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FONG KAI BUSI
NESS GROUP CO.,LTD)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燦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28萬1,908.53元(包含本
金美金92萬5,434.09元及計至起訴日之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8
日之遲延利息美金35萬6,474.44元,折合新臺幣(下未標註幣別
者同)4,196萬9,685元(以起訴日113年11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
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折算32.74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4,196萬9,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萬1,
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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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