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62號
TPDV,113,補,2862,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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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62號
原 告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被 告 買獻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萬7,083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2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6,27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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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