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48號
TPDV,113,補,2848,2024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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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8號
原 告 和光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玨耀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運費事件,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9,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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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玨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光旅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