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45號
TPDV,113,補,2845,202412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5號
原 告 海軍戰鬥系統工廠

法定代理人 陳昌蔚


上列原告因給付款項等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環球維安科技實
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
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1/1頁


參考資料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