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835號
TPDV,113,補,2835,202412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5號
原 告 張源峰

法定代理人 張吳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芳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