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56號
TPDV,113,補,2656,2024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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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56號
原 告 蔡金采
被 告 陳彥任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及但書規定自明。
二、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0
段000巷00弄00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還給原告,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以裁定請其確認本件請求被告返還
者究僅為系爭房屋或包含所坐落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與
系爭房屋合稱為系爭房地)等節,原告於113年12月20日具
狀表示「土地、房屋全部都要」等語,足見原告係請求被告
返還系爭房地。是本件訴訟標的應以系爭土地面積及系爭房
屋之價額予以核定,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13年度之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萬6,000元,有土地登記
謄本可稽,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5萬6,400元(計算
式:1,356平方公尺×1/40×27萬6,000元=935萬6,400元),
又參照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之屋齡
約為41年9月、面積為116.5平方公尺、地上樓層數為5層、
主要建材為鋼筋混凝土造,故系爭房屋之價值估為168萬5,0
71元,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表可稽,則系爭
房屋之價額核定為168萬5,071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104萬1,471元(計算式:935萬6,400元+168萬5,07
1元=1,104萬1,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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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