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482號
TPDV,113,補,2482,2024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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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82號
原 告 魏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研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6,0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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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