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872號
TPDV,113,監宣,872,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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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廖冠驊

應受監護宣
告 之 人 廖官文惠
關 係 人 侯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聲請監護
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
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所
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廖官文惠為監護宣告,而廖官文惠之現實際住居地為雙連安養中心即新北市○○區○○○00000號,並指定淡水馬偕醫院為鑑定醫院,復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有聲請狀及家事法庭聲請函在卷可稽,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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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