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陳啟清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
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全人福利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
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業於
民國113年10月6日召開第11屆第16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
訂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
2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77年6月8日北市社
四字第19623號函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
書,嗣經第11屆第6次董事會於113年10月6日決議修訂捐助
章程第8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之董事會議紀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
人登記證書等附卷可稽。又主管機關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對
於其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內容亦函覆表示予以許可,有113年1
1月12日北市社團字第1133176517號函存卷可考,應認實質
上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毋庸再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8
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
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