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字,113年度,1311號
TPDV,113,家調,1311,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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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311號
原 告 李淑賢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平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4,560元(計算方式如
附表)。
二、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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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