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33號
113年度家暫字第81號
聲 請 人即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葉茂華律師
相 對 人即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蔡惠子律師
王詠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就離婚等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於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88號、第576號離婚等事件撤回、
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
(一)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甲○○(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二)丙○○得單獨辦理未成年子女甲○○所有如附件所示之美國護照
更新事宜。
(三)兩造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美國護照號碼:000000000、美國護照如
附件),未經兩造同意,不得出境。
二、兩造之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乙○○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現有離婚等事件(即本院000年度○○
字第000號、第000號,下合稱本案事件)繫屬在院,而兩造
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惟
兩造就子女親權及會面交往等事宜尚無法達成合意,為維護
子女利益,故提起暫時處分之聲請,並聲明:在本案事件終
結前,甲○○暫與其同住,並由其擔任主要照顧者,而丙○○得
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與子女會面交往等語。
二、丙○○聲請意旨略以:其有充分之時間及經濟能力照顧子女甲
○○,且支援系統良好。然乙○○擅自將子女攜離兩造原共同住
處,並限制其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又子女目前就讀美國
學校,而其美國護照已到期,惟乙○○拒為子女辦理美國護照
之更新,致子女恐無法續行就讀○○學校,上開行為均已損害
子女利益,故聲請暫時處分,並聲明:於本案事件終結前:
(一)關於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二)
兩造得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共同照顧甲○○。(三)丙○○得單
獨辦理子女甲○○之美國護照等語。
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
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
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其立法理
由係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因應本案
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
之危害。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
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
法辦法第4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兩造現有本案事件繫屬在案,因故無法達成調解,且
雙方就本案事件訴訟期間之共同照顧子女方式,亦無法達成
共識。再者,子女現就讀○○學校,因繼續就學而有更新美國
護照之需求,惟乙○○迄未配合更新子女美國護照事宜,為穩
定子女之受照顧方式及就學狀態,減少子女因兩造爭執所致
之負面影響,應認有核發子女照顧方式及准許丙○○單獨辦理
子女美國護照更新等暫時處分之必要性。然因本院000年0月
0日之限制出境暫時處分裁定中,僅記載子女之中華民國年
籍資料,而未記載子女美國護照相關資料,為免子女美國護
照更新後,兩造任一方另持子女有效之美國護照出境並滯留
境外,應有另行核發暫時處分增列禁止兩造任一方逕持子女
美國護照出境之必要。
五、本院審酌卷內事證及本院家事調查官之報告,復考量兩造均
期望減少子女生活變動等情,認兩造暫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
式照顧子女甲○○為適當。至於子女親權或主要照顧者之酌定
部分,暫無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之急迫事由,且尚需持續觀察
兩造於訴訟期間合作父母之友善態度而定,此部分聲請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雖均有看到子女在父母爭執中忠誠為難之身心議題,但
仍堅持個人立場,拒絕退讓及協商,致子女時刻感受兩造敵
對之氛圍及壓力,而無法在兩造間自在相處,亦不敢在一方
面前表現對於他方之思念,已對子女之身心發展產生嚴重之
負面影響。期望兩造能理解父母之責任,並將子女身心發展
議題放至首位考量,基於彼此尊重、友善合作之原則,建立
有效之正向溝通模式,以作為子女成長學習之榜樣。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欣
附表三:
一、平日照顧方式:
(一)每月第一、二、四、五個週五學校放學時,丙○○得接回子 女甲○○照顧及同住,至隔週週二上午,由丙○○送子女上 學。
(二)其餘時間由乙○○接回子女照顧及同住。二、寒暑假:
(一)暑假(不適用平日照顧方式):
1.丙○○得照顧子女40日,其餘時間由乙○○照顧子女。2.具體日期由兩造另行協議之,倘無法達成協議,則丙○○得自 暑假第一日上午10時起連續照顧子女40日,至末日晚間8時。(二)寒假(不適用平日照顧方式,如遇農曆期間,應以農曆期間 約定為優先):
1.丙○○得照顧子女15日(含農曆過年期間之3日),其餘時間由 乙○○照顧子女。
2.具體日期由兩造另行協議之,倘無法達成協議,則丙○○得自 寒假第一日上午10時起連續照顧子女15日,至末日晚間8時。
三、農曆過年期間:
(一)民國奇數年之除夕前一日上午10時起至初二晚間8時止、民 國偶數年之初二上午10時起至初五晚間8時止,由丙○○照 顧子女。
(二)其餘時間由乙○○照顧子女。
四、其他特殊節日:(不適用平日照顧方式)
(一)民國奇數年之感恩節、子女生日,得由丙○○與子女同住及 過夜一晚;民國偶數年之感恩節、子女生日,則由乙○○與 子女同住及過夜一晚。
(二)每年之父親節,丙○○得與子女同宿過夜一晚;每年之母親 節,乙○○得與子女同宿過夜一晚。
五、上開子女照顧之接送方式及地點由兩造協議定之,倘無法達 成共識,則均由接回照顧之一方至他方住所或子女學校接回 子女。
六、兩造就子女照顧或接送之時間、方式及地點,得經雙方另行 協商變更之,但須經兩造明示同意,不得由一方單獨決定變 更。
七、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子女之住居所、聯絡方式、就讀學校等如有變更,照顧方應 隨時通知他方。
(二)兩造如不能準時接回子女,應於前二日提前告知他方,以方 便他方安排子女照顧事宜。
(三)兩造及其家人均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亦均不得 灌輸子女有關反抗或敵視對造及其親友之觀念,以維護子女 身心健全發展。
(四)兩造應於他方接回子女之當日,交付子女之健保卡及相關物 品。如遇子女患有疾病,應告知他方,並交付相關醫藥及醫 囑事項。
(五)關於子女之重要事件,如重大醫療、校慶、運動會、親師座 談會,學校其他重要活動,照顧方應於接到3 日內通知他方 ,他方及其家人得自由選擇是否參與。
(六)兩造安排子女課後或寒暑假活動,倘影響他方之照顧時間, 應由雙方共同協商為之,不得單獨決定。且參與活動期間, 應由安排活動之一方負責接送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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