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國字第47號
原 告 錢大渭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被 告 中央銀行
法定代理人 楊金龍
被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
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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