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492號
TPDV,113,司聲,1492,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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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黃齡瑤


相 對 人 劉正堂
姚曉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正堂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肆
拾肆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姚曉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零伍元
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前經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218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劉正堂負擔百分之三十
八,被告姚曉鈺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聲請人及
相對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284
  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相對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裁定駁回上訴
  ,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935元、測
量費8,180元,合計65,115元。是以,相對人劉正堂應賠償
聲請人24,744元(計算式:65,115元×38%=24,744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姚曉鈺應賠償聲請人2,605元
(計算式:65,115元×4%=2,605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
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計算書所
列費用中之第二審測量費5,58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所示,
  應自行負擔,併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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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