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307號
TPDV,113,司聲,1307,2024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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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307號
聲 請 人 梁惟信



相 對 人 吳雨蓁

陳昌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貳拾
玖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
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如附表所示各審
法院裁判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於歷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
費用與計算方式,均詳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
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37,629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 法院及 案號 當事人 訴訟費用負擔 訴訟費用 (繳款人/名稱/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 4609號 原告:聲請人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雨蓁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證人 旅費 27,334 1,590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27號 上訴人 :聲請人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聲請人 裁判費 光碟 費等 41,001 1,36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本息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聲請人 裁判費 律師酬金 41,001 30,000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 225號 廢棄改判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減縮及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26%,餘由上訴人負擔 (略) 最高法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1304號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略)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計算方式 〔(750,000/2,660,000)×(27,334+1,590)〕+〔(41,001+1,360+41,001+30,000)×26%〕= 37,629 備  註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2,660,000元,第一審確定(被告未上訴)部分為150,000元,又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改判部分金額為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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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