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
異議人 即
相 對 人 洪春福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洪皓成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1266號裁定
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另異議之性質與
抗告類似,異議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得逕以裁定駁回。
二、查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
第1266號民事裁定係於113年10月29日送達異議人,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其10日之異議期間至同年11月11日屆滿(含
期間末日為假日),是上開裁定於113年11月11日即告確定
。惟異議人遲至113年11月14日始聲明異議,顯已逾異議期
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