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3889號
TPDV,113,司票,33889,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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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889號
聲 請 人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自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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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