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78478號
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汪家煦 住同上
債 務 人 SAPLAN, ALEXIS FRANCES SENEN
住花蓮縣○○市○○○街000號
居花蓮縣○○市○○○街00號
居花蓮縣○○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 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其雇主劉朝霙之薪資債權,惟 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花蓮縣,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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