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張月桃即森騰不動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陳建宏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月桃為森騰不動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
聲請程序費用由森騰不動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森騰不動產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13年1
0月25日清算完結,且已繳納稅額、無滯欠稅捐,並已造具
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財產目錄、剩
餘財產分配表、股東會承認證明,並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清
算核定清算稅額,向本院聲報在案,茲森騰不動產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指派張月桃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月
桃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身分證等件
影本及保存人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4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林庭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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