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118號
TPDV,113,司全聲,118,202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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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林東陽
相 對 人 謝閔智
謝閔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3年度裁全字第1496號)後,迄未
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
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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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