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蘇立民
相 對 人 劉貞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撤銷假
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
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
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鈞
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55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債權
人未依鈞院113年度事聲字第76號限期起訴裁定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3年度事聲字第76號
裁定提起抗告,並於113年11月15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抗告
,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該限期起訴裁定尚未確定,
本件聲請洵無理由,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