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徐杏芬(即徐順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32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164158-0 1 200 002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256364-5 1 20 003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1-NX-0372867-6 1 64 004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505020-0 1 34 005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636702-6 1 100 006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776594-7 1 223 007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9NX0134609-6 1 400 008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190226-0 1 168 009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1NX0280265-1 1 245 010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2NX0372355-9 1 282 011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3NX0476500-5 1 284 012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4NX0553377-0 1 289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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