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185號
聲 請 人 洪本達(即洪春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繼承系統表、
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3年12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