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947號
TPDV,113,司促,17947,202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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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威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麒安
代 理 人 郭睦萱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群達運通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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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翰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達運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