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斐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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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786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5419元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3%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7860號)
(一)債務人張斐婷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
9日止累計405,091元正未給付,其中395,419元為本金;8,8
79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