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796號
TPDV,113,司促,17796,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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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璞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忠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柏壽、張家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陳柏壽、張家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
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2」,且需
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柏壽、張家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
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書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柏壽、張家義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
臺北光武郵局存證號碼000775)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
之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
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
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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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