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700號
TPDV,113,司促,17700,2024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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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薯條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德薯條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內容需記載法定代理人姓名
護照號碼,及其法定代理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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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薯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