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舒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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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緣相對人楊舒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6,218元消費款
,總計新臺幣26,21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
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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