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國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佟光懿、佟玲玲、佟紋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佟光懿、佟玲玲、佟紋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
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佟光懿、佟玲玲、佟紋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
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佟光懿、佟玲玲、佟紋紋請求繳納管理費之
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佟光懿、佟玲玲、佟紋紋繳納管理費存證
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
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 簽收情形記載)。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