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秀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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