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33號
TPDV,113,司促,17533,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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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眾商業銀行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秀貴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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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