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522號
TPDV,113,司促,17522,2024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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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紀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秀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交付新臺幣102,000元借款予相對
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等)。(依民法第474
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付貸與款項為
成立要件,故有釋明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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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