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4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致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石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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