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培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美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廖美妍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里區○○路00號」,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陳明對相對人廖美妍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組織報備證明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