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205號
TPDV,113,司促,17205,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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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培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饒餘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里區○○路00號」建物「最新」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勿遮掩)。
二、請提出相對人饒餘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
主管機關核備函。
四、請陳明對相對人饒餘杏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
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
明之文件,並陳明相對人每期應繳之管理費數額若干、積欠
期數為何,並陳列請求債權金額之計算式(計算式應與所提
之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五、請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
件及回執正本到院。(聲請人前次送達之地址非相對人戶籍
地址,且非由相對人本人收受,難認已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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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